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713號
PCDV,94,訴,1713,2005123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71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翁高牽於民國81年5 月4 日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以年息百分之十計息 ,未約定清償期,翁高牽並於該日簽發未載到期日之同額本 票乙紙交予原告作為借款擔保,嗣翁高牽於92年死亡,被告 為其繼承人,應繼受翁高牽對原告所負之借款債務,為此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200 萬元及自81年5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被告之母翁高牽於被告年幼時即已離家不知去向 ,從未與被告聯絡,被告於今年9 月28日接獲原告所聲請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始知翁高牽已死亡,隨即於知悉其得繼 承之時起二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已獲 法院通知准予備查。被告拋棄繼承後,翁高牽生前所負之債 務與被告無關,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駁 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借據及本票各乙紙為證,惟被 告辯稱:被告之母翁高牽於被告年幼時即已離家不知去向, 從未與被告聯絡,被告於今年9 月28日接獲原告所聲請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始知翁高牽已死亡,隨即於知悉其得繼承 之時起二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已獲法 院通知准予備查等語,此業據證人翁建發於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94年繼字第1342號調查時證述在卷,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核 閱無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就被告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在案,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拋棄繼承不合法,是被告所 辯:其業已拋棄繼承,不負擔被繼承人之債務,拒絕原告之 請求等語,自為可採。
四、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0 萬元及自81年5 月4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