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123號
SCDV,111,監宣,123,202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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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陳建米

相 對 人 陳建合

關 係 人 陳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建合(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建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陳正雄(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關係人陳正雄到庭之陳述、戶 口名簿、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同意書、 親屬系統表、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鑑定報告書在卷可 稽。足以認定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因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 等病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 相對人為監護宣告。又相對人並未有意定監護人,有司法院 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參,爰認選定聲請人 即相對人之兄陳建米為監護人、關係人即相對人之父陳正雄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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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