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監護人 温美玲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王州模
關係人即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王佳誠
關 係 人 王佳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
1年4月4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3行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肆佰貳拾陸元之價格」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元之價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