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52號
SCDV,111,消債更,52,202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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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范文正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 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 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 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 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 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1號)未能成立,並經聲 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有聲請人111年4月28日聲請狀、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3日陳報狀、本院111 年5月10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 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109、110年度為何有股利所得?聲請人是否尚 有基金、股票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漏未陳報於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中?並請提出上開財產價值證 明到院。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 之理由?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 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 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 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完整之身心障礙證明(正、背面)影本。八、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即109年4月份迄今)任職工作 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 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 並提出110年12月至111年5月之薪資明細表及在職證明書。九、請說明聲請人為何有Uber Portier B.V.之團體保險資料? 聲請人是否有兼職?每月兼職收入為何?請提出110年12月 至111年5月兼職收入證明(如存摺明細影本)。十、聲請人雖於調解程序提出每月1,000元之還款計畫,惟聲請 人陳報每月支出顯高於每月收入,請說明如進入更生程序, 何以維持每月還款方案(請勿僅以「願撙節開支」為由,請 具體說明資金來源)。
十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十二、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 序仍應補正。  
十三、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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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