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11年度,246號
SCDV,111,家非調,246,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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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非調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林宥楷


林語彤



相 對 人 張書烽




特別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法扶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林宥楷林語彤與相對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
義務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足聲請費。查本件
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權請求,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604,246元(詳如附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聲請人僅
繳納1,000元,尚不足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另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含相對人之父母及兄弟姊妹)及其等
之戶籍謄本(包括相對人之父母、所有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聲請人應提出職業、收入及財產等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附件:
按相對人居住於新竹縣地區,依內政部主計處公布之109年度新
縣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6,661元,為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
義務之標準;又相對人為41年2月25日生,現年70歲,依據109年
內政部統計處各縣市平均壽命所示,於新竹縣男性平均壽命為78
.14歲,是以相對人之平均餘命為8.14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
續期間以8.14年計算,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2,604,246元(計算
式:26,661×12×8.14=2,604,24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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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