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訴聲字,111年度,1號
SCDV,111,家訴聲,1,202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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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邱湘媚

邱秀鳳

邱秀菊

邱湘鈞

邱詩晴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相 對 人 邱創任

邱垂正

上二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複代理人 張奕靖律師
相 對 人 邱王對妹
邱秀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囑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柒萬壹仟參佰貳拾柒元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附表1、附表2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 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 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至7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案件起 訴,附表1、附表2所示之不動產,因相對人辦理遺產繼承登 記、遺贈登記,侵害聲請人扣減權行使,聲請人依民法第76



7條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0年9月6日、110年9 月7日、110年8月27日在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以遺囑繼承 、遺贈為登記原因,所為之繼承登記。另本案請求係基於物 權關係,為使第三人知悉爭訟訴訟情事,以阻卻其因信賴登 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第 三人受不測之損害,請准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 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案事件卷宗核閱 屬實,勘認已就本案請求為釋明。惟為維護相對人之權益, 仍有酌定相當擔保之必要。又按法院命原告供訴訟繫屬事實 登記之擔保金,係為擔保被告因不當登記可能所受損害,法 院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 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 時酌定之擔保金額(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立法理由參照 )。又按法院就被告因不當登記可能所受損害,命原告預供 擔保者,其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 量之範圍,非當事人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48年台抗字第18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聲請,雖未限 制相對人就如附表1、附表2所示不動產之處分,然實際上仍 有造成一經登記,恐無第三人願受讓該權利之虞,是認相對 人如因不當登記所受之損害,應係延後處分系爭土地所受之 利息損失。本院審酌准許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可能造成之影響 ,及如附表1、附表2所示不動產價值為57,205,897元【四捨 五入】(計算式:1,021,422+5,466,844+6,209,424+3,197, 802+15,576,418+854,716+6,246,600+11,115+178,300+6,70 0+1,818,786+5,552,658+6,132,384+1,715,666+3,217,062= 57,205,897),相對人原依遺囑繼承、遺贈所得繼承之部分 ,此項價值如因訴訟繫屬登記致不能實現,相對人可能遭受 之損害,與同額金錢所受遲延利息損失相當。又家事繼承訴 訟事件之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辦案期限各為2年、2年、 1年,合計5年,本案訴訟於110年12月15日分案,上開辦案 期限截至目前尚餘約54個月,依法定年息5%計算,可能產生 之利息損失為為12,871,327元【四捨五入】(計算式:57,2 05,897元5%4年6月=12,871,327元)。因此本院認為聲請 人為相對人所應供之擔保,為前開系爭不動產價值因訴訟繫 屬登記所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及其他可能之損害等情,認以 12,871,327元為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擔保之金額為適當, 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附表1:
(1)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7.73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全部)
(2)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55.46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全部)
(3)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90.16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全部)
(4)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49.43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全部)
(5)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27.87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全部)
(6)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9.94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全部)
(7)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91.90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全部)
(8)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3.12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9706分之4242)
(9)新竹縣○○鎮○○里00鄰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10)新竹縣○○鎮○○里00鄰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附表2:
(1)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4.99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全部)
(2)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59.47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全部)
(3)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86.56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全部)
(4)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04.67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100000分之39171)
(5)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0.33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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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