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簡麗蘭
相 對 人 王振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現設籍於新竹○○○○○○○○○,聲請 人為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代位清償相對人債務之過程,為 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相對人 所出具之承諾書、代位清償抵押權隨同移轉證明書、相對人 之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 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 示送達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