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661號
SCDV,111,司繼,661,2022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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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王玉秋

相 對 人 王登海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王登海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證物釋明知悉被繼承人王登海死亡事實之時點,或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十時三十分攜帶證物或證人到庭說明。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二、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 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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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