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新豐鄉光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許金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何國寶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何國寶(男、民前31年2 月13日生、生前籍設於新竹縣○○鄉○○○段000號)於54 年12月8日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亦無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何國寶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繼承開 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 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 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 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 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38、第1177 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資料顯示,被繼承 人何國寶於54年12月8日死亡時,至少尚有配偶何劉平妹、 五男何家燻、六男何熺家、長女劉何冬妹、二女何前妹、四 女劉何盡妹、五女何素美等繼承人存在,且查無有繼承人向 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者,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繼承人何國寶 顯無有無繼承人不明之狀,本件聲請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