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許豊鑫
債 務 人 沈億姍
沈高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柒佰柒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沈億姍於民國106年至109年間邀同債務人沈高
臣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
筆,共計新臺幣423,77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
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沈億姍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23,7
74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
利息和自民國11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債務人沈高臣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