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44號
SCDV,111,勞補,44,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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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4號
原 告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先越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被 告 睿宇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澤麟即謝仲麟

被 告 謝輔仁
陳典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宇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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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