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718號
SCDV,111,促,1718,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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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7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賴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玖佰零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秉宏於民國110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06月10日止累計93,907元正未給付,其中93,907元為本金
;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
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111年度促字第0017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907元 賴秉宏 自民國111年06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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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