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45號
SCDV,110,訴,245,20220606,3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沈志豐
被 上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吳福培
吳智勝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4日本
院110年訴字第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0,100元,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3月11日通知上訴人於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併隨通知書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1張 」,該通知已於111年3月17日送達(見本院卷第216、218頁 ),惟仍未據上訴人補正(見本院卷第224、226頁),是其 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 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