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建簡字,110年度,3號
SCDV,110,竹建簡,3,2022060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厚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安陳明志

訴訟代理人 戴東文
被 告 東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慧

訴訟代理人 田仁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4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百分之十九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3年4月21日向被告承攬「新北市浮洲合宜住 宅新建工程一區機電工程(A2區)消防排煙工程」並分別 簽訂材料設備採購合約(下稱系爭採購合約)總價含稅為 新臺幣(下同)7,028,315元、「新北市板橋區浮洲合宜 住宅新建工程第一區機電工程(A2區)消防排煙工程」( 下稱系爭消防排煙工程)契約總價含稅為3,145,685元。 惟被告就系爭採購合約5%驗收款351,416元(含稅)及系 爭消防排煙工程之工資尾款80,077元(含稅)均未給付。(二)依系爭採購合約第5條約定:「付款方式②…驗收完成,退5 %保留款(60天期票),驗收依甲方(即被告)業主管委 會點交完成視同驗收完成。」,可知只須點交即構成驗收 完成。另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清冊查詢,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查詢列表(107年度)所示 :日勝幸福站A2區管理委員會已於107年8月8日核准備查 ,使用執照號碼:104板使字第00057號,足見已經點交完 成,消防檢查也通過,否則不可能取得使用執照。(三)又被告與其上包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誠公 司)之訴訟,被告自認已驗收完成,並完成保固期限之經



過,自當承認原告與被告間已經點交完成視同驗收完成。 惟被告與訴外人泰誠公司間之驗收不完成實因被告承作其 他機電部份之修繕作業未提出證明已完成修繕以致驗收不 完成。惟此機電部分與原告無涉,因該機電部分並非原告 所承包的工程項目,被告不得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產生 之驗收不完成責任強加於原告,而指稱原告驗收不完成。(四)有關鐵皮厚度差異,於「我國建築物排煙設備設置及施工 規範之研究」第42頁表4.1熱浸鍍鋅鐵皮厚度規格差異, 依ASTMA525(美國材料試驗協會)針對此#18與#20的厚度 相差大約0.335mm至0.275mm之間;若依「台灣區冷凍空調 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建議標準厚度相差0.2mm,差異不大 。另依系爭消防排煙工程契約材料報價#18單價係562元與 #20單價472元,相差90元,因此鐵皮價差73,530元,含稅 後為77,207元。原告現場施工人員是領固定日薪工作,從 未因為鐵皮厚度或重量改變日薪金額。另,風管製作乃機 器壓製,非人力壓製,且原告設有製作工廠,製作工資亦 是固定月薪制,與鐵皮厚度或重量無關。因為被告要求需 分開材料及工資報價,因此,原告針對工資報價粗略劃分 ,無法針對每個設備、零件配置、重量、形狀大小等等工 序細項分開報價,同時也不切實際。例如在材料報價單上 有軸流式排煙機、排煙機等不同重量、功能共36台等等, 此在在需工作人員將設備等安裝上天花板,自當全部工資 都涵蓋其中。
(五)該住宅新建工程已消防檢查通過並取得使用執照,表示原 告所承作之系爭消防排煙工程已圓滿結束。工資係工人提 供勞力完成工作,本不應有所謂驗收之情事,於工作完成 ,即應給付工資。本來工資總計157,284元,但因為被告 要求扣除鐵料價差77,207元(含稅),所以扣除後工資為 80,077元。至於工資是不會增減的,因為是一樣的施工方 式施作,不會因為鐵料厚度不同而有所增減,因為厚度只 有差一點,原告的工資就是連工帶料。
(六)並於本院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31,493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以:
(一)系爭採購合約第5條約定付款方式②保留款項下所載,本工 程驗收依甲方(即被告)業主管委會點交完成視同驗收完 成。迄今尚未經被告業主管委會及部分屋主驗收合格,公 共區域未完成點交,此部分訴訟仍在上訴中尚未確定。故 原告之主張尚須待管委會驗收點交完成始得辦理。



(二)系爭消防排煙工程契約為乙方(即原告)提供材料、施作 工藝、品質等及甲方(即被告)給付費用之依據。雙方應 嚴格遵守,今原告未經被告同意,擅自變動契約規範,將 應施作#18鐵皮風管之處改為較次等之#20鐵皮風管。被告 發現後,考量對工期影響,材料堪用性及避免對原告造成 更大損失,並未要求原告拆除重作,而勉於接受該等材料 並同意支付#20鐵皮風管之合約價格。鐵料因為厚度不一 樣,材料價格及施工價格就會不一樣,而#20鐵皮風管之 材料單價及施作工資已載明於合約中,材料差價是73,530 元(未稅),以合約單價來扣除。
(三)並於本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原告於103年4月21日向被告承攬「新北市浮洲合宜 住宅新建工程一區機電工程(A2區)消防排煙工程」並分別 簽訂系爭採購合約總價含稅為7,028,315元、系爭消防排煙 工程契約總價含稅為3,145,685元之事實,有契約書(見本 院卷第39-66頁)在卷可憑。
四、關於材料設備驗收款部分:
  依系爭採購合約第5條約定:「付款方式:…②保留款10%:本 工程案通過消防檢查,退5%保留款(60天期票,驗收完成, 退5%保留款(60天期票),驗收依甲方(即被告)業主管委 會點交完成視同驗收完成。」。而原告所承攬之消防排煙工 程尚未完成點交,亦有日勝幸福站A2區管理委員會111年4月 26日(111)A2日管字第110111042601號函(見本院卷第183 頁)可按。足見本件工程尚未經前開管理委員會點交完成, 尚未驗收完成。雖原告主張日勝幸福站A2區管理委員會已於 107年8月8日核准備查,並已核發使用執照號碼:104板使字 第00057號,可見已經點交完成,且消防檢查也通過,否則 不可能取得使用執照等語。然使用執照核發與設備點交係屬 二事,而本件工程之點交依上開約定應由該社區區分所有權 人選出管理委員並成立管理委員會後,由管理委員會就相關 設備進行點交事宜。且依前開函文內容所載,該委員會就公 共設施及消防機電設備部分正協調召開第二次複驗作業,原 告前開主張,亦無可採。
五、關於承攬報酬工資部分:
(一)依兩造簽訂系爭採購合約及系爭消防排煙工程契約後附各 項明細內容以觀,原告所承攬之消防排煙工程係材料、工 資分開計價。
(二)再依消防排煙工程契約後附各項明細關於消防排煙工程A2 施作項目工資部分列有:試車及風量校正、各式安裝閘門 工程、風管製作工資、風管安裝工資(見本院卷第64頁)



。然該工程施作項目除各類閘門外,尚包括排煙機、排煙 機控制盤、電動風門製作及裝設(配合現場及消檢需情尺 寸施作);又與通風系統工程相較(見本院卷第66頁), 該施作項目有排風機、排煙口、防火閘門、風管,安裝工 資則分列有風門安裝工資、風車安裝工資、風管製作工資 、風管安裝工資等情以觀,原告主張消防排煙工程契約後 附明細關於消防排煙工程A2施作項目風管製作及安裝工資 並非單指風管部分,應可採信。
(三)又原告主張有關鐵皮厚度差異,於「我國建築物排煙設備 設置及施工規範之研究」第42頁表4.1熱浸鍍鋅鐵皮厚度 規格差異,依ASTMA525(美國材料試驗協會)針對此#18與 #20的厚度相差大約0.335mm至0.275mm之間;若依「台灣 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建議標準厚度相差0.2mm ,差異不大等情,亦有其提出相關研究報告(見本院卷第 121-128頁)可參。原告實際施作風管規格#20與約定規格 #18厚度雖有所不同,然其厚度差異不大,原告主張其二 者製作、安裝工資並無差別性,且兩造所簽訂之契約,亦 無單就上開2種不同規格之風管製作、安裝工資為不同金 額約定,則原告主張此2種規格之風管製作、安裝工資均 屬相同,應屬可採。
(四)再被告尚積欠被告工資尾款157,284元,有請款明細表( 見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55號卷第17頁)可按。扣除兩 造不爭執應追減之風管#18與#20材料差異費77,207元(含 稅),被告尚應給付原告80,077元。而原告於110年4月22 日寄發存證信函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亦有存證信函、 回執(見同前卷第9-19頁)可憑。原告依民法第203條、2 29條第1項、23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即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同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077元, 及自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1/1頁


參考資料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厚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