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勞簡字,110年度,8號
SCDV,110,竹勞簡,8,20220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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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仕堂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狀上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或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正本,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伍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得提起上訴 僅上訴權人始得為之。僅當事人或判決後承受訴訟接替當事 人始得對判決提起上訴,其他如參加人或受特別委任之訴訟 代理人仍應以當事人名義始得提起上訴。又按提起第二審上 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後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有明文。復依同法第436 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 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出之上訴狀,並無上訴人及法定代理 人簽名或蓋章,上訴狀具狀人部分雖有訴訟代理人邱紹祐簽 名,但邱紹祐於第一審提出委任書狀並無別代理權,堪認邱 紹祐之訴訟代理權尚有欠缺。又查本件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 利部分全部不服,則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63,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非財產權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另依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於非 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應分別徵收 之,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0,45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正上訴狀上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或邱紹祐之委 任書狀,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 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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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