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佳融即有陞企業社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合久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裁定,請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 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