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88號
SCDV,108,重訴,88,2022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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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原 告 陳榮源
訴訟代理人 吳維川
林雅鋒律師
羅閎逸律師
劉志賢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瑞斌律師
陳小華


被 告 徐榮聰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林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被告依本院一○八年度重訴字第八八號一部判決協同原告就附表所示土地辦理清算完結,向本院為計算之報告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以一訴請求被告 應就兩造間之合資事業財產即附表所示土地進行清算,並請 求被告本於該法律關係返還出資及分配利益。而本院業已就 原告請求被告就合資事業財產進行清算部分,依同法第382 條規定,於民國111年6月17日為一部判決。至於原告依民事 訴訟法第245條規定,請求被告依清算結果返還出資及分配 利益部分,則須俟清算完結、計算賸餘財產,並向本院為計 算之報告後,再依原告之請求就此部分為裁判。是原告就返 還出資及分配利益之請求,顯係以被告依本院上開一部判決 就合資事業財產進行清算之結果為其依據。從而,本件訴訟 程序顯有類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停止之必 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富榮附表:
編號 投資標的 1 苗栗縣頭份鎮僑善段605、605-40、605-41、605-42、605-43、605-44、605-45、605-46、605-47、605-48、605-49、605-50、605-51、605-52、605-53、605-54、605-55、605-56、605-57、605-58、605-59、605-60、605-61、605-62、605-63、605-64、605-65、605-66、605-67、605-68、605-69、605-70、605-71地號土地(共33筆) 2 新竹縣○○市○○段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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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