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震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震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震偉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1年4月及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7號、105年訴字第20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