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603號
SCDM,111,聲,603,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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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YONG HUA TAIT(中文姓名:楊樺達,馬來西亞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ONG HUA TAIT(中文姓名:楊樺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YONG HUA TAIT(中文姓名:楊樺達)前 犯詐欺罪,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 訴字第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 代替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保安處 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 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本件審究範圍 ,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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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