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023號
PCDV,94,訴,1023,2005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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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23號
上 訴 人 巨石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 人 廖綉珍即颶風汽車材料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訴字第1023號回復名譽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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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石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