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23號
上 訴 人 巨石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 人 廖綉珍即颶風汽車材料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訴字第1023號回復名譽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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