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72號
SCDM,111,單禁沒,72,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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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榮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 法持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徐榮政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4號、第195號、 第1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被告於110年2月4日為警 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為0.24公克,保管字號:1 10年度安字第168號,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15號卷【下稱毒 偵卷】第65頁),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公司於110年3月 9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 68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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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