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07號
SCDM,111,單禁沒,107,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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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鍾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 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員警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 下午4時3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查獲被告吳鍾 年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因被告係在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 所犯,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8號簽結在案,有該案簽呈1份在卷足參 ,而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因犯罪嫌疑不足,業 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833號為不起訴處分 ,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存卷足憑。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9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毛重1.2公克)均係違禁物,請依首揭法條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 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 同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海洛因1包,經警送台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法 進行分析,檢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實驗室分析編號:DAA 8937-2,毛重:1.20公克,淨重0.965公克,剩餘量0.959公 克)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 鑑定實驗室111年2月1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 驗室分析編號:DAA8937-2)1 份在卷足憑(見毒偵78卷第10 0頁);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警送台灣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 法進行分析,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實驗室分析 編號:DAA8937-1,毛重:0.90公克,淨重0.693公克,剩餘 量0.690公克)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2月1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 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937-1)1 份在卷足憑(見毒偵7 8卷第106頁),是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第1款、第2 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 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保管字號 1 海洛因1包 (驗餘淨重0.959公克) 111年度白字第3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78卷第97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690公克) 111年度安字第7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78卷第1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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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