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侵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邦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424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
11年6月30日下午1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江宜穎
書記官 蕭妙如
通 譯 黃雅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貳拾 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於民國109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而結識代號BF000-A110 126號女子(94年7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真實姓名對照 表,下稱甲女),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甲○○並於交往期 間,曾至甲女就讀之學校接送甲女,而知悉甲女為14歲以上 未滿16歲之人。詎甲○○明知甲女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 竟仍各基於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意,於 109年5月底至109年7月初間,以1週1次之頻率,在新竹市○ 區○○路00號5樓之賓城商務旅館房間內,於未違反甲女意願 之情形下,以其陰莖插入甲女陰道之方式,分別與甲女為性 交行為共5次;復於109年7月至110年1月間,以約1至2週1次 之頻率,在甲○○位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住 處內,於未違反甲女意願之情形下,以其陰莖插入甲女陰道 之方式,分別與甲女為性交行為共20次。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27條第3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德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正祥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蕭妙如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第3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