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顏懷襄
法定代理人 顏久恩
劉姿纓
被 告 陳峻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0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 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陳峻涼所涉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03號過失傷害案件, 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是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駁回,假執行 之聲請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