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鄭金華
秦豔
被 告 洪任鋒
周燦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被訴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48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鄭金華、秦豔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等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過失致 死罪嫌,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條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 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屬得為聲請參與訴訟之人,爰聲請 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犯罪之 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 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被害人死亡而不能 聲請者,得由其直系血親為之;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 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 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 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 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任鋒、周燦雄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茲查被害人已 死亡,聲請人均為其直系血親,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之 意見,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 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 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