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675號
SCDM,110,附民,675,2022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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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75號
原 告 陳祝霞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陳昭瑋

范綱勖

簡維廷
陳建安

夏仕軒
萬○翔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萬○昌
(現在法務部○○○○○○○○○○○○○
被 告 劉○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郎
葉○琴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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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