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767號
SCDM,110,訴,767,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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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邦成



具 保 人 楊子玄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0年度偵字第2125號、第7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子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邦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 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以新臺幣15萬元具保,由具 保人楊子玄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具保在案,此有該署收 受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110年刑字第00000000號 )第二聯各乙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06頁、第108頁)。茲 本院合法傳喚被告應於民國111年1月18日15時20分、111年6 月8日15時40分到庭,並命具保人應於上開時間督促被告到 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庭,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 帶同被告到庭,經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本院111年1月18日 、111年6月8日之刑事報到單暨該日之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 應受送達人為被告、具保人之111年1月18日、111年6月8日 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11年3 月14日竹縣東警偵字第1114700728號暨檢附拘票及拘提報告 書、照片、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佐以被告現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紀錄, 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1份為憑。綜上,堪 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麗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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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