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明清
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5610、5611、5612、5613、5614、5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 實
一、乙○○為「無極直轄全真堂」(下稱全真堂,址設新竹市食品 路〈地址詳卷〉,另於新竹市培英街〈地址詳卷〉設有新佛堂) 之堂主,代號0000甲000000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 稱甲女)、代號0000甲000000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 稱乙女)、代號0000甲000000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 稱己女)為全真堂之鸞下生,代號0000甲000000號女子(真實 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女)為全真堂之義工,代號0000甲000 000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丁女)、代號0000甲000 000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戊女)為全真堂之員工 ,乙○○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00年4月至6月間某日白天 ,在全真堂新竹市食品路之男禪房內,向甲女告知其被沖 煞,而要立即靈療等語,致甲女感到懼怕而信以為真,乙 ○○遂以為甲女靈療為由,以手觸摸甲女之胸部、乳房與生 殖器,並以其生殖器碰觸甲女之屁股(時間約半小時), 藉此壓抑、剝奪甲女之性自主權,違反甲女意願,對之為 猥褻行為。
(二)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96年10月4日、11月4日、11月9 日、12月3日其中一日下午2、3時許,在全真堂新竹市食 品路之堂主休息室內,向乙女告知其胸部有黑影,而要立 即靈療等語,致乙女感到懼怕而信以為真,乙○○遂以為乙 女靈療為由,以手伸進乙女內衣內而觸摸其胸部(時間約 6甲7分鐘),藉此壓抑、剝奪乙女之性自主權,違反乙女 意願,對之為猥褻行為。
(三)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03年1月初之某日晚間7時30分 許,在全真堂新竹市食品路之佛堂內,向丙女告知神明指 示要其當乩身,而需要訓乩等語,致丙女信以為真,乙○○
遂以為丙女訓乩為由,以手抖動之方式觸摸丙女之胸部( 整個過程約半小時至1小時),藉此壓抑、剝奪丙女之性 自主權,違反丙女意願,對之為猥褻行為。
(四)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03年1月中旬某日晚間7時30分 許,在全真堂新竹市食品路之佛堂內,再次向丙女告知需 要訓乩等語,致丙女信以為真,乙○○遂以為丙女訓乩為由 ,以手抖動之方式觸摸丙女之胸部(整個過程約半小時至 1小時),藉此壓抑、剝奪丙女之性自主權,違反丙女意 願,對之為猥褻行為。
(五)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03年2月初某日晚間7時30分許 ,在全真堂新竹市食品路之佛堂內,再次向丙女告知需要 訓乩等語,致丙女信以為真,乙○○遂以為丙女訓乩為由, 以手抖動之方式觸摸丙女之胸部(整個過程約半小時至1 小時),藉此壓抑、剝奪丙女之性自主權,違反丙女意願 ,對之為猥褻行為。
(六)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96年1月1日至同年4月24日間某 日晚間6時許,在全真堂新竹市食品路之佛堂內,向丁女 告知其身上有煞氣,必須除煞,否則會越來越嚴重而救不 了等語,致丁女感到懼怕而信以為真,乙○○遂以為丁女除 煞為由,從後面抱住丁女,以手觸摸與抓、按丁女之胸部 ,並以手碰觸丁女之生殖器(整個過程約3小時),藉此 壓抑、剝奪丁女之性自主權,違反丁女意願,對之為猥褻 行為。
(七)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99年某日下午2至3時許,在全真 堂新竹市食品路之佛堂內,再次向丁女告知其身上有煞氣 ,而要除煞等語,致丁女感到懼怕而信以為真,乙○○遂以 為丁女除煞為由,以手碰觸丁女之胸部與生殖器(整個過 程約1小時),藉此壓抑、剝奪丁女之性自主權,違反丁 女意願,對之為猥褻行為。
(八)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00年2月間某日上午8時許,在 全真堂新竹市食品路之禪房內,再次向丁女告知其身上有 煞氣,而要除煞等語,致丁女感到懼怕而信以為真,乙○○ 遂以為丁女除煞為由,從後面抱住丁女,以手觸摸丁女之 胸部後,將丁女之大腿扳開,以手觸摸丁女之生殖器,而 後趴在丁女之背上抖動,藉此壓抑、剝奪丁女之性自主權 ,違反丁女意願,對之為猥褻行為。
(九)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01年至102年間某日下午1時至2 時許,在全真堂新竹市食品路之堂主休息室內,再次向丁 女告知其身上有煞氣,而要除煞等語,致丁女感到懼怕而 信以為真,乙○○遂以為丁女除煞為由,從後面抱住丁女,
以手觸摸丁女之胸部後,將丁女之大腿扳開,以手觸摸丁 女之生殖器(整個過程約1小時),藉此壓抑、剝奪丁女 之性自主權,違反丁女意願,對之為猥褻行為。(十)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05年5月至6月間某日下午2時至 3時許,在全真堂新竹市培英街之新佛堂內,再次向丁女 告知其身上有煞氣,而要除煞,不然會越來越嚴重等語, 致丁女感到懼怕而信以為真,乙○○遂以為丁女除煞為由, 從後面抱住丁女,以手觸摸丁女之胸部與生殖器,而後趴 在丁女之背上抖動(整個過程約1小時),藉此壓抑、剝 奪丁女之性自主權,違反丁女意願,對之為猥褻行為。(十一)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06年6月中旬某日上午,在全 真堂新竹市培英街之新佛堂內,向戊女告知其心臟不好 ,而要立即靈療等語,致戊女感到懼怕而信以為真,乙 ○○遂以為戊女靈療為由,以手觸摸及碰戊女之胸部(過 程約30秒),藉此壓抑、剝奪戊女之性自主權,違反戊 女意願,對之為猥褻行為。
(十二)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06年6月中旬至月底間某日下 午4時許,在全真堂新竹市培英街之新佛堂內,向戊女 告知其身上有不好的氣,而要立即處理等語,致戊女感 到懼怕而信以為真,乙○○遂以為戊女處理不好的氣為由 ,以手觸摸戊女之胸部(整個過程約10分鐘),藉此壓 抑、剝奪戊女之性自主權,違反戊女意願,對之為猥褻 行為(108年度偵字第5614號)。
(十三)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06年6月底至7月初某日白天 ,在全真堂新竹市培英街之新佛堂內,以神佛名義向戊 女告知要押乩、練乩筆、練神通等語,致戊女感到懼怕 而信以為真,乙○○遂以為戊女押乩、練乩筆、練神通為 由,以手觸摸戊女之胸部(整個過程約20至30分鐘), 藉此壓抑、剝奪戊女之性自主權,違反戊女意願,對之 為猥褻行為。
(十四)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06年7月31日下午2時許,在 全真堂新竹市培英街之新佛堂內,向戊女告知其父親身 體不好是因為其無功無德,必須要押乩才能幫父親延壽 等語,致戊女感到懼怕而信以為真,乙○○遂以為戊女押 乩為父親延壽為由,以手觸摸戊女之胸部(整個過程約 20至30分鐘),藉此壓抑、剝奪戊女之性自主權,違反 戊女意願,對之為猥褻行為。
(十五)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03年1月中旬某日晚間7時30 分許,向己女告知神明指示要其當乩身,而需要練乩身 等語,致己女信以為真,乙○○遂以為己女練乩身為由,
以手觸摸己女之胸部及腰部,藉此壓抑、剝奪己女之性 自主權,違反己女意願,對之為猥褻行為。
二、案經代號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訴由新竹市警察局 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部分,檢 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並未爭執證據能力, 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復本院認其作成之情 形並無不當情形,經審酌後認為適當,均應認於本案有證據 能力。
二、至於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件 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乙○○固坦承為全真堂堂主,告訴人甲女、乙女、被害人 己女為堂內之鸞下生,告訴人丙女為義工,告訴人丁女、戊 女為員工(上開6人以下合稱甲女等6人)之事實,然矢口否認 有何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起訴書所載內容子虛烏有,她 們是來要錢的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吿辯稱:性猥褻的被害人 都有創傷症候群,避免跟加害人接觸,然本案甲女等6人於 案發後均與被告仍有互動,參加全真堂活動,且被告罹患帕 金森氏症多年,行動不便,不可能做其等所指述之猥褻行為 等語。
(二)經查:
1.被告為全真堂堂主,告訴人甲女、乙女、被害人己女為堂內之鸞下生,告訴人丙女為義工,告訴人丁女、戊女為員工之,被告與告訴人甲女等6人都認識等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偵5610號卷第5至11、30至42頁、本院卷㈠第5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女(他卷第3至6、30至32頁、偵5610號卷第62至63頁、本院卷㈠第192至206頁)、乙女(他卷第7至10、30至32頁、偵5610號卷第51頁正反面、本院卷㈠第156至175頁)、丙女(他卷第11至14、37至39頁反面、偵5610號卷第54至55頁、本院卷㈠第176至191頁)、丁女(他卷第15至19、55至57頁反面、本院卷㈠第301至331頁)、戊女(他卷第20至24頁反面、45至50頁、偵5610號卷第62頁反面至63頁、本院卷㈠第225至246頁)、證人即被害人己女(他卷第25至27頁反面、62至64頁、本院卷㈠第246至255頁)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照片(偵5610號卷第22至24頁、偵5611號卷第20至22頁、偵5612號卷第22至24頁、偵5613號卷第24至26頁)、證人甲女等6人所繪製之現場圖(偵第5610號卷第19頁、偵5611號卷第17頁、偵5612號卷第19頁、偵5613號卷第20至23頁、偵5614號卷第20頁、偵5615號卷第18頁)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2.證人甲女等6人之指證內容:
⑴證人甲女之指證內容:
①106年11月10日警詢中證稱:100年4、5、6月左右,我當天身 體不舒服,我當時的男朋友打電話問乙○○,他說我被沖煞,
要我立刻到新竹給他靈療,乙○○帶我到5樓的男襌房,叫我 男朋友在房間外面等,房間只有我和乙○○2人,乙○○搬了2張 塑膠板凳,我坐在其中一張板凳上,他一開始像一般對信眾 靈療一樣,用手指點我的頭頂、額頭、胸部中央及肚臍部位 ,之後他坐在我背後,雙手從我背後像環抱的方式隔著衣服 抓住我的乳房,當下我嚇死了,但是我不知道該怎麼反應, 之後他又若無其事用手指點我其他部位,後來他站到我右侧 ,用他的右手出力隔著褲子按我下體部位,因為他剛剛突然 摸我胸部時,我的心情還沒有平復,所以他又突然摸我下體 ,我都不知道怎麼反應,之後他又若無其事繼續一般靈療動 作,接著他坐在我的後方,手從我的後方往前方點我的各個 部位靈療,同時他的下體部位緊貼著我的屁股,我感覺有異 物感,同時我感覺碰到我屁股的異物有發熱等語(他卷第4至 5頁)。
②107年3月27日偵訊時結證稱:約100年4、5、6月的白天,在 全真堂5樓的男襌房,因為我身體不舒服,我男朋友有打電 話給乙○○,乙○○就說我被煞到,要給他靈療,乙○○叫我去襌 房裡面,乙○○把門關起來上鎖,我跟乙○○單獨待在襌房,我 們面對面坐在椅子上,乙○○開始靈療,就是摸我額頭、眉心 、胸部中央,剛開始都是正常的,後來靈療到後面就有摸胸 部,是隔著衣服摸,後來又抓住我乳房,之後又摸我下體, 也是隔著褲子摸,後來到比較後面,乙○○用生殖器去貼我的 屁股,我就覺得乙○○生殖器熱熱硬硬的,也是隔著衣服褲子 碰等語(他卷第30頁反面)。
④111年1月10日審理時結證稱:當時我已經好幾天都沒有睡覺 ,我男朋友就打電話去新竹,乙○○說我們現在可以坐車下來 ,到全真堂後,乙○○叫我到男禪房內,不准我男朋友進去, 我進去後乙○○就把門關起來並鎖上,接下來他拿一個椅子叫 我坐下來,開始靈療,他摸我一些穴道,摸著摸著,就變成 從後方抓著我的胸部,然後也有把手放到我的陰部那邊,後 來他也有用他的性器官靠著我的後方(證人起立轉身,手指 臀部),我可以感覺到熱熱又有一點點硬硬的那種感覺等語( 本院卷㈠第192至193頁)。
⑵證人乙女之指證內容:
①106年11月10日警詢中證稱:當天堂主從國外回國,我和其他 師兄姐去接堂主回到全真堂,堂主說我的胸前有一塊黑影, 他要幫我靈療,他把我帶到全真堂6樓堂主休息室,他把門 關上並上鎖,房内只有我和他2人,他就拿2張塑膠板凳,我 就坐在其中1張板凳上,一開始他用手指點我的頭,後來他 就站到我的背後,將他的雙手從我衣服的領口伸進我内衣裡
面,碰觸我的胸部,他輕輕抓我的胸部好幾下,當下我很害 怕,想說堂主怎麼會有這樣的行為,但是平常我都很尊敬堂 主,我不敢馬上離開,他抓了我胸部約10幾分鐘等語(他卷 第8頁反面)。
②107年3月27日偵訊時結證稱:96年某日乙○○出國要回來,我 們去接機,到全真堂後,乙○○說我胸部有黑影,要幫我靈療 ,所以乙○○就把我帶去6樓休息室,把門關著上鎖,兩個人 坐在板凳上,一開始面對面,用手碰我的頭,再碰眉心,再 碰胸部穴位,後來靈療一陣子之後,乙○○就站起來站在我後 面,直接把手伸進內衣裡碰我胸部,我心跳就砰砰砰,我就 一直想怎麼會這樣,乙○○用手摸我胸部,有稍微在抓等語( 他卷第31頁反面)。
③111年1月10日審理時結證稱:當時乙○○回國時我們去機場接 他,一到全真堂時,乙○○就跟我說「你來,我看妳這裡黑黑 的,堂主幫你靈療」,乙○○就把我帶到休息室,剛開始是很 正常幫我靈療,後來就站到我後面,雙手伸到我內衣裡面去 ,當時我心臟一直跳、一直跳,我想說堂主怎麼這樣子等語 (本院卷㈠第158頁) 。
⑶證人丙女之指證內容:
①106年11月17日警詢中證稱:第一次是103年1月初的某個禮拜 三晚上7點半許,他看到我就主動找我去訓乩,我坐在板凳 上,他一開始在我面前,他叫我眼睛閉起來,他的手先放在 我的頭上,類似像運氣一樣,後來他看到我老公在旁邊看, 他就叫我老公坐到後面去,他的手就放在我的胸前,他手指 4指放在我的胸下圍,大拇指壓在我的正胸前,他的手有左 右抖動,大概抖1至2分鐘,之後去我的背後用手推我的背, 類似運氣,他這樣的動作大概重複了5次左右;第二次也跟 第一次一樣,他的手指4指放在我的胸下圍,大拇指壓在我 的正胸前,他的手有左右抖動,大概抖1至2分鐘,這動作大 概也有5次左右;第3次是就和前兩次一樣,他的手指4指放 在我的胸下圍,大拇指壓在我的正胸前,他的手有左右抖動 ,大概抖個1至2分鐘,這動作大概也有5次左右(他卷第12至 13頁)。
②107年5月10日偵訊時結證稱:第一次是103年1月初某個星期 三晚上,乙○○說要訓乩,後來乙○○就叫我先生坐後面 ,我 先生就背對著我們,乙○○先用手碰我頭,後來手就 摸在我 胸前,有碰到我胸部,還有抖動,但是沒有伸進衣服 裡, 大概在我胸部前抖動約1至2分鐘,抖動過程中就是有 碰觸 到胸部,之後再摸背,之後又摸頭,之後又再摸胸部 ,一 樣抖動1、2分鐘,大概重覆5次左右;第二次被猥褻的情形
也是一樣,時間約103年1月中旬,時間也是晚上7點半,也 是在全真堂的六樓佛堂;第三次時間約是103年2月 初,時 間一樣是晚上7點半,一樣是全真堂6樓佛堂,情形也是一樣 等語(他卷第37頁反面至38頁)。
③111年1月10日審理時結證稱:某一年的1月份,被告跟我們說 要訓乩,當時有三位,我們坐紅色的板凳,被告假借說要訓 乩,然後手就伸在我的胸口震動,在震動時手這樣撐住,一 定會摸到我的胸部,讓我覺得很不舒服,之後訓乩的第2次 也是一樣的動作,我就跟我先生說,我大概2至3次後,就沒 有再去了等語(本院卷㈠第177頁)。
⑷證人丁女之指證內容:
①106年11月22日警詢中證稱:96年這次他說其他師兄的煞氣跑 到我身上,要幫我除煞,他叫我把胸罩脫下來,然後把衣服 拉上來,我的胸部是整個露出來的,他就拿一個陶瓷的碗幫 我刮背,用手拍打,他還有從後面用手抱住我,用他的身體 整個壓在我身體或是把我背起來,坳我身體,過程中因為他 抱著我,所以都有觸碰到我上半身及胸部;99年這次他一樣 跟我說他看到我身上有煞氣,他要幫我除煞,他說煞氣在胸 部,他是把手隔著衣服摸我的胸部,還有隔著褲子摸跟壓我 的下體,也有拍背等行為;100年這次是過完年的隔天,他 一大早還沒8點,他就打電話到我家,他跟我講他看到我身 上有煞氣,叫我到全真堂5樓男襌房等他,他要幫我除煞, 他是先從我正面環抱我,然後手在我的背上打氣,之後他叫 我轉身,他從我的後面環抱我,他的手放我的胸部上,然後 他整個人趴在我的身上抖動,他後來又隔著褲子用手靠近我 的下體,把我的兩腿扳開,趴在我背上抖動,這過程大概1 個多小時,很久;101至102年這次,他說我煞氣在後背上, 之後他叫我轉身,然後從我背後環抱我,將手放在我的胸部 上,然後趴在我身上抖動,他後來又隔著褲子用手從我的下 體把我的兩腿扳開,趴在我背上抖動,過程大概1個多小時 ,很久;105年這次,我對完帳有咳嗽兩下,他就馬上跟我 說我身上有煞氣,他要幫我除煞,我一開始說不用,他說我 煞氣很重,現在不除以後除不了,我只好順從他的話,他先 從我正前方環抱我,他說我煞氣在後背上,之後他叫我轉身 ,然後從我背後環抱我,將手放在我的胸部上,然後趴在我 身上抖動,他後來又隔著褲子用手從我的下體把我的兩腿扳 開,一樣趴在我背上抖動,過程大概1個多小時等語(他卷第 16頁反面至18頁)。
②107年9月20日偵訊時結證稱:96年間某日星期六晚上6點多 ,乙○○說有師兄的煞氣跑到我身上,地點一樣在六樓,他說
要幫我除煞,先面對面幫我打氣,用手摸頭幫我打氣,後 來還有碰我胸部、腹部跟下體,但是隔著衣服碰,之後還 有用手從後面抱過來,有抓我胸部,而且還有用手指按我 胸部,還有用身體壓著我身體,從背後壓或是把我背起來, 另外還有從背後拍打我背,重覆這些動作,後來就叫我把衣 服拉上來,把胸罩脫掉,後來就用碗幫我刮背,時間約3個 多小時;99年下午2至3點,地點在全真堂六樓,這次是乙 ○ ○說我身上有煞氣,要我除煞,說煞氣在胸部,乙○○先面對 面幫我打氣,他用手摸頭幫我打氣,後來還有碰我胸 部, 也有碰到我腹部跟下體,但是用手隔著衣服碰,還有 從背 後拍打我背,這次還有背我,重覆這些動作,時間約1時左 右;100年過完年後,隔天早上8點乙○○就打電話到 我辦公 室,跟我說我看到我身上有煞氣,要我去男襌房等他,所以 後來我就到男襌房,他是先正面環抱我,一開始有先用手摸 頭打氣,後來從正面環抱我,用手在我背上打氣,後來又叫 我轉身,就從後面抱我,把手放在我胸部上,隔著衣服,有 碰到胸部,後來感覺他在我後面顫抖,趴在我背上抖動,他 說我煞氣在下體,就是生殖器那邊,所以就把我大腿扳開, 他就用手放在下體位置,是隔著褲子摸,他整個人還在顫抖 ;101年到102年間某日下午1至2點,乙○○說我身上有煞氣, 叫我到他的休息室,一開始有先用手摸頭打氣,後來從正面 環抱我,用手在我背上打氣,後來叫我轉身 ,就從後面抱 我,一樣把手放在我胸部上,他手摸在我胸部上,一樣是隔 著衣服,後來感覺他在我後面顫抖,趴在我 背上抖動,他 說我煞氣在下體,所以就把我大腿扳開,他就用手放在我下 體位置,是隔著褲子摸,他整個人還在顫抖;105年5月到6 月間下午2、3點,我當時在全真堂五樓,乙○○打電話來叫我 去對帳,我就過去新佛堂一樓的仙佛廳,我們對帳完之後, 剛好我有點咳嗽、感冒,乙○○就說我身上有煞氣,要趕快除 煞,我坐著,他先用手對我頭打氣,從 正面環抱我,用手 在我背上打氣,後來乙○○又叫我轉身,就從後面抱我,一樣 把手放在我胸部上,他手摸在我胸部上 ,一樣是隔著衣服 ,後來感覺他趴在我背上抖動,他說我煞氣在下體,我記得 這次他沒有把我大腿扳開,但是他還是有用手放在我下體位 置,是隔著褲子摸,他整個人還在顫抖, 持讀趴在我背上 抖動等語(他卷第55頁反面至57頁)。
③111年4月26日審理時結證稱:我都已經忘記了,我現在不想 去想那些了(哭泣)等語,經審判長提示證人丁女之警、偵訊 筆錄,閱後證稱:筆錄上描述的就是起訴書(六)至(十)的情 形,這都是事實等語(本院卷㈠第302、303、323至327頁)。
⑸證人戊女之指證內容:
①106年11月27日警詢中證稱:106年6月中當天我在1樓工作到 一半,乙○○突然叫我到他的桌子前,他說他用他的天眼通看 到我的心臟不好,他詢問我要不要他幫我靈療,我說好,然 後他叫我到神明面前,他拿了2張塑膠板凳,我照他的指示 ,側對神像坐在板凳上,他坐在我的正前方,他叫我閉上 眼睛,我感覺他先摸我的頭灌氣,再用手指隔著衣服點我的 眉心、胸口、腹部,接著他用雙手隔著衣服放在我的胸部上 面,當下我覺得怪怪的,但我想他是神佛,我不敢睜開眼 睛看,之後他坐到我的身後,非常靠近我的身體,他一樣把 手放在我頭上灌氣,接著摸我的背,再來就把雙手繞過我的 腋下從後方放在我的胸部上;106年6月中至月底間某天我 也是工作到一半,乙○○叫我去幫他切水果,我切好水果端 給他後,他說我身上有不好的氣,乙○○說一定要處理,他 已經把2張板凳放在神像前了,方式過程都跟第一次一樣; 106年6月底至7月初某日我工作到一半,乙○○把我叫過去 訓練乩筆,他去拿2張板凳,一開始都跟第一次靈療的方式 差不多,之後他就叫我面向神明坐,他坐在我後方,他把雙 手繞過我的腋下放在放我胸前,之後他叫我的身體往前傾, 之後又叫我身體往後仰,直到靠在他的身上,這個過程反覆 兩次,過程中他雙手都放在我胸部上;106年7月31日下午2 點多,他打電話給我,叫我過去培英街新佛堂一趟,我到新 佛堂後,他對我說他中午上到南天幫我父親求壽,但神明說 我無功無德,沒辦法幫我父親延壽,只能押乩,替上天辦事 來積功,才能幫我父親求壽,我覺得我不去押乩感覺很不孝 ,過程差不多,但這次過程中他有叫我把衣服釦子解開,可 是我當天穿的上衣沒有釦子等語(他卷第21頁反面至23頁反 面)。
②107年8月14日偵訊時結證稱:106年6月中白天上午我在全真 堂新佛堂一樓編書,乙○○把我叫過去他的位置,就說我心臟 不好,要靈療,後來在佛像面前,乙○○從頭頂灌氣、額頭, 當時乙○○叫我閉上眼睛,我們是坐在板凳上面對面,乙○○從 頭頂灌氣,先摸頭頂,之後摸我額頭,之後摸我眉心,之後 摸腹部,之後摸胸部,就是用雙手碰在胸部上面,沒有捏或 揉,時間約是30秒左右;106年6月中到106年6月底,大概是 下午4點多,在全真堂新佛堂一樓佛像前,當時乙○○叫我幫 他切水果,切好我要回去繼績我的工作,乙○○也是說恩師說 我身上有不好的氣要處理,後來就是一樣的情形,乙○○把兩 個板凳放在神像前,一樣跟我面對面叫我閉眼睛,先用手摸 我頭頂,再摸額頭,後來再摸腹部,最後再摸胸部,一樣是
兩隻手摸我胸部,放在胸部前面,有碰到我胸部,但是沒有 揉,也大約摸30幾秒,之後乙○○又繞到後面,一樣再摸頭, 就繞我我腋下,直接摸我胸部,把雙手放在我胸部上,這次 時間也大概30幾秒,整套結束約10分鐘,總共摸我胸部兩次 ;106年6月底7月初的白天,在新佛堂一樓神像前,我在編 書,乙○○用神佛名義堅持要我押乩,後來乙○○一樣拿兩個板 凳,一樣跟我面對面坐,先摸我頭、再摸眉心、再摸腹部, 又直接用雙手摸我胸部,時間大概30秒,之後繞到後面從背 後先摸頭,再從後面繞過腋下摸我胸部30秒左右,之後乙○○ 又到我後面,又再摸我一次胸部,但是沒有抓,叫我往前下 ,又往後躺在乙○○身上,但是乙○○手一直在我胸部上,這樣 持績兩次;106年7月31日下午2點多乙○○打電話給我,要我 去新佛堂,他說是因為神明說我無功無德,所以要押乩才能 幫我父親延壽,我找 不到任何拒絕藉口,就坐在板凳上, 乙○○跟我面對面,一樣叫我閉上眼睛,先摸我的頭,再摸我 眉心、再摸腹部,之後再用手摸我胸部約30秒,之後又繞到 後面去,摸我頭、再 從腋下摸我胸部,沒有抓,乙○○叫我 前後動,他雙手還是持續放在我胸部上,前後各兩次,乙○○ 叫我把釦子解開,但是我當天穿的衣服並沒有釦子,所以乙 ○○算了等語(他卷第45至50頁) 。
③111年1月17日審理時結證稱:106年6月左右,在新竹市培英 街新佛堂,被告說我身上有不好的氣,要做靈療,一開始是 正面從頭頂、額頭、腹部,然後雙手撫胸撫上去,之後被告 就移到我背面,一樣從頭頂開始,有用雙手從我的後背部伸 到我的胸前撫胸,就是被告兩隻手的手掌連手指整個包含在 我的胸部上,沒有抓,就是雙手放上去;差不多6月底時, 某天被告叫我切水果,被告說我身上有不好的氣,我說我沒 有不舒服,被告就說「不行,這是神明說的,妳就是要做」 ,跟第一次猥褻的動作是一樣的;6月底7月中旬之前,被 告說要押乩,這一次就多了一個動作,就是被告要我往他身 上趴,當時被告坐在我背後,我往後躺在他身上,他有摸到 我的胸部,手跟以前一樣撫上;7月31日下午被告就突然打 電話過來跟我說,中午他有上天庭,要幫我父親延壽,我如 果不做乩身這件事,我父親會有生命的危險,所以被告又很 強迫我,叫我去樓上把臉、手洗一洗,然後我去二樓洗一洗 之後,我就看到他把椅子放好,然後就做上一次押乩的動作 ,前後這樣子,被告一直叫我不要跟我先生說,但我忍不住 ,我問我先生押乩過程會有撫摸胸部的動作嗎?我先生說他 看到的過程不是這樣等語(本院卷㈠第226至229頁)。 ⑹證人己女之指證內容:
①106年11月27日警詢中證稱:103年1月中晚上7點半左右,地 點在新竹市食品路全真堂的佛堂的神像前面,當下還有另外 2個師姐,也要一起練乩身,當時我就拿板凳面對神佛坐著 ,他叫我們3人都閉上眼睛,然後我感覺到他把手放在我的 頭上灌氣,後來他把手隔著衣服放在我的背部、腰部及胸 口,之後有用手指點我胸部中間,我有感覺到他的手指有觸 碰及壓到我的胸部,當下我有嚇到,可是我不敢睜開眼睛, 堂主平時很嚴肅,也怕仙佛有在看我們等語(他卷第26頁正 反面)。
②107年11月15日偵訊時結證稱:103年1月中晚上7點半,當時 我們在練乩身,在全真堂的6樓佛堂前面,當時還有另外兩 個師姐也在練乩身,其中一個師姐是丙女,另外一個師姐我 忘記了,乙○○就走到我們每個人的前方或後方,就先用他 的手放在頭上灌氣,且有叫我們閉上眼睛,先頭灌氣,之後 再用手摸背部,後來還有摸腰部,最後還有摸胸口等語(他 卷第62頁)。
③111年1月17日審理時結證稱:我今天只是想說我不想再來了 ,我不想再回憶了,因為好不容易忘記了等語。經審判長提 示證人己女之偵訊筆錄,閱後證稱:我真的很不想回憶,我 覺得心情變得很不好,可不可以這樣就好了,過程就如筆錄 所載,我自己親身經驗的過程就是這樣等語(本院卷㈠第247 、253至254頁)
3.綜觀上述證詞,證人甲女等6人各先後接受警詢、偵訊及審 理中交互詰問,就各自受害之相關基本事實之描述均相符合 ,且針對每次受害之發生過程、地點環境、手法態樣等重要 情節,均陳證不移,並無誇大指訴內容、或於歷次證述時, 變更、增、減被告侵犯舉動,而有互為矛盾之情,倘非親身 經歷之事而難以抹滅記憶,在檢察官、本院命其具結後負擔 偽證重罪處罰之心理壓力下作證,何以猶能為此詳盡、前後 一致之指述;雖證人丁女就事實欄一(一)是脫掉胸罩觸碰或 隔著衣服觸碰、觸碰部位有無包含下體,就事實欄一(八)被 告是打電話到家裡或辦公室,就事實欄一(十)被告有無扳開 其大腿等節,證述前後略有出入,然概屬本案之細節事項, 且被告對證人丁女為多次強制猥褻行為,證人丁女或因時間 久遠,記憶有所模糊、混淆,難謂與常情有違,尤以證人丁 女於本院傳喚到庭作證時,幾度哽咽表示都不記得了(本院 卷第301至303頁),顯見證人丁女已不願意一再回憶遭侵犯 之過程,要難以此等細節之出入或錯誤,即全盤否認證人丁 女證言之證明力。又被告為全真堂堂主,甲女、乙女、己女 原為全真堂之鸞下生,丙女為義工,丁女、戊女則為員工,
其6人與全真堂或有精神信仰、或有經濟來源之信任依賴關 係,若非確有此事,實無同時甘冒偽證罪責風險,共同串證 自損名節以汙衊長期信賴之全真堂堂主即被告之可能性,尤 以己女已於107年11月15日偵查中表達不提告訴之意,復於1 09年5月20日具狀表示已經原諒被告,不再追究此事,不希 望再被此事打擾等語,有偵訊筆錄及己女手寫書信一紙附卷 可稽(他卷第64頁、偵5615號卷彌封袋內),益徵本案甲女等 6人無誣陷被告之動機與必要。而依證人甲女等6人所述情節 ,一致指明被告係利用靈療、除煞、訓乩等鬼神之事,而以 手摸胸部或下體,其犯罪之過程及手法均屬雷同,符合此類 型利用在同一場域之機會反覆對不同被害人實行性侵害之犯 罪特徵,堪認證人甲女等6人所述之被害情節,確具有相當 程度之真實性,而可互為佐證。
4.此外,尚有下列補強證據:
⑴證人即甲女之配偶代號000甲000000A號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下稱A男)於警詢中證稱:100年4、5、6月期間帶我太太 (當時是女朋友)到全真堂進行靈療後,過幾天有告訴我遭 乙○○猥褻之事等語(偵5612號卷第16頁反面);證人即丙女之 配偶代號0000甲000000A號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 男)於警詢中證稱:大約103年1月,在我太太去全真堂進行 第一次訓乩,當時一開始我坐在佛堂的佛像前面,我想說可 以看到我太太訓乩的過程,可是乙○○叫我坐佛堂後面,我的 視線就完全被佛像擋住,之後我主動問我太太訓乩的過程是 如何,她跟我說手放在胸前,然後有抖動,有碰觸到胸部, 當時我不以為意,覺得是正常訓乩過程,第二次我沒有問, 是第三次我老婆跟我說他碰觸的時間比較久,所以我就叫她 以後不要再去訓乩了等語(偵5610號卷第16頁反面);證人即 戊女之配偶代號0000甲000000A號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下稱C男)於警詢中證稱:106年大約5、6月,我老婆跟我說 她被乙○○藉由除煞的理由,除煞過程中有意無意碰觸胸部, 第二次大概是在106年6月底或7月初,理由是要幫我老婆押 乩,過程中也是有碰觸胸部,我老婆說不舒服,所以不要做 押乩,第三次是106年7月31日中午打電話跟我老婆說仙佛有 旨意,一定要做神明代言人,才能幫我老婆的父親病好轉, 我老婆百般不願意之下被押乩,過程中還是有碰到胸部,當 天下班後,我就跟我老婆說不要過去乙○○那邊了,因為覺得 這種事情羞恥,所以想說就算了,沒有立即報案,後來是因 為我們離開全真堂,有些師姐來關心我們,並說她們也有同 樣的遭遇,後來商量後,不想再有其他受害著,所以一起來 報案等語(偵5613號卷第62反面至63頁)。證人B男、C男分別
證述丙女、戊女於案發後有告知遭被告猥褻之事,與證人丙 女、戊女證述互核一致,而證人A男、B男、C男上開證述, 分別就甲女、丙女、戊女遭被告猥褻之過程乙節,雖係聽聞 甲女、丙女、戊女之陳述,惟就「甲女、丙女、戊女分別向 A男、B男、C男陳述遭被告猥褻」之客觀事實而言,則係A男 、B男、C男親身見聞之事實。自此事實以觀,甲女、丙女、 戊女於案發後未久即各自向男友或配偶陳述其遭遇,而甲女 、丙女、戊女係於106年11月間至警局報案,距離案發時間 相隔數月至數年,實難想像甲女、丙女、戊女早於數月至數 年前即謀劃將來攀誣被告,而對其男友或配偶編織謊言,足 以佐證證人甲女、丙女、戊女所述屬實。
⑵證人丁女於審理時證稱:我看到己女押乩回來後就趴在5樓放 善書那裡一直哭,我過去拍拍她問她怎麼了,她就一直哭, 我那時侯就知道押乩可能有出問題等語(本院卷㈠第318至319 頁),核與證人己女證述被告利用訓乩說詞對其猥褻乙節相 符,證人丁女雖均未親自在場見聞被告前揭犯行,但從其證 述內容可知,己女於遭到被告以前揭方式違反意願猥褻後, 其情緒低落哭泣,亦核與一般性侵受害者之反應相當,此節 亦足以佐證己女之證述內容為真實。
5.關於事實欄一(二)(六)犯罪時間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