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331號
原 告 張清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
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