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陳雅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7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楓江通運有限公司 徐明漢 第一商業銀行泰山分行 民國111年2月1日 110,000元 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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