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宏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秀鳳
代 理 人 傅金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4 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4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弘如企業有限公司 沈清榮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北樹林分行 110年11月10日 72,450元 FJ00000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