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05號
PCDV,111,重訴,305,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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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原 告 吳青娜
游明珠

胡月妹
吳淑芬
歐茂
李米珠
許春霞
李秋蓮
吳玉蓮
郭逸倫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
複 代理人 袁耀慶
被 告 林淑真
吳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5,25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0,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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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