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19號
PCDV,111,重訴,219,2022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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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原 告 呂素真(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李佳穎(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呂君誼(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李蕙紜(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呂彩鳳(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秀月(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呂詠潔(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呂萬益(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李麗緹
一、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自訴
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
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侵占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無罪,
並依原告聲請,將其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於民國110年12月2
8日以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43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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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