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85號
PCDV,111,重訴,185,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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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原 告 莊詠
被 告 張美津
輔 佐 人 陳牧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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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