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85號原 告 莊詠超 被 告 張美津 輔 佐 人 陳牧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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