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 告 陳彩潔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吳庭毅律師被 告 謝馥禧 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進興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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