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36號
PCDV,111,訴,136,2022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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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6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甘秀鳳
被 告 張晨語

潘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 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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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