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343號
PCDV,111,訴,1343,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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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43號
原 告 潘天龍



被 告 潘春生
林豐儀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媛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被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83,479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6,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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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