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316號
PCDV,111,訴,1316,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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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1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廖偉銘
被 告 鑫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格榕
游琪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約定書第15條已約定:「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 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等語(本院卷第27、41、55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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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