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299號
PCDV,111,訴,1299,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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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99號

原 告 路雅芃
被 告 王薇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按,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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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