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93號
PCDV,111,補,993,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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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黃紹紘遺產管理人即陳士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蔡尚達律師
被 告 王孝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
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
裁判要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68730
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中,就被告所分配之新臺幣(下同)5,20
4,548 元債權額應減為2,817,096 元,並將減少之2,387,452 元
改分配給原告。是以,本件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
為2,387,452 元,並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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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