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矮子猴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未繳納聲請費。本件為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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