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7號
原 告 郭于緁
被 告 林敬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就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5號強
制執行程序所載對原告債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不存在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