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66號
PCDV,111,補,966,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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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黃順雄



被 告 吉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夢德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廣建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司促字第10799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3萬2,600元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萬3,8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萬3,372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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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廣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