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65號
PCDV,111,補,965,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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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環宇宬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被 告 東禧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偉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就原告請求之一部准予核發支付命令,並駁
回原告其餘聲請。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原告就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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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宇宬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