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立凱
被 告 銘順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順堂
被 告 陳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萬1,804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6萬1,390元(陸萬壹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信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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