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32號
PCDV,111,補,932,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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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2號
原 告 童秀慧



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律師
複 代理人 邱郁仁
被 告 童憲章
童憲銘
童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兩造
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
其上同段2584建號即門牌號碼同區慶安街103號建物(權利範圍
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
爭房地所受之利益為準,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
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地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下同)10萬元,系爭房地總面積146.64㎡,原告權利範圍1
/4,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66,000元(計算式:【146.6
4㎡×10萬元/㎡】×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3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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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