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68號
PCDV,111,補,568,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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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8號
再審聲請人 江鳴鵬
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小
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
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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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