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林怡圻
被 告 劉大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