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25號
PCDV,111,補,1125,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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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盧昱
被 告 益順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恩志


被 告 謝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2,05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7,1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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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順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