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11號
PCDV,111,補,1111,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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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11號
原 告 鼎鑫國際創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雯怡
被 告 林作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0,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原告起訴
時即民國111年6月21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29.98元計算,折合新臺幣為599,600元,有臺灣銀
行歷史牌告匯率查詢表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99,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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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鑫國際創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